关于对《石家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首次违法的。 |
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 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2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收购私宰畜禽肉品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收购畜胴体不足10头(只)或禽胴体不足500只,或者畜禽产品不足500公斤的 |
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收购畜胴体10头(只)以上不足20头(只),或禽胴体500只以上不足5000只,或者畜禽产品500公斤以上不足5000公斤的 |
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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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收购畜胴体20头(只)以上,或禽胴体5000只以上,或者畜禽产品5000公斤以上的 |
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3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畜不足10头(只)或禽不足500只的 |
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畜10头(只)以上不足20头(只)或禽500只以上不足5000只的 |
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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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畜20头(只)以上或禽5000只以上的 |
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3倍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4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内二次违法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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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5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首次违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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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6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在畜禽入厂(点)时,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未回收保存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未对屠宰的动物按批次和规定比例进行违禁物质自检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内二次违法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7 |
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屠宰点设置不符合条件的行为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屠宰点设置规划,屠宰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有防疫、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 (四)在当地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备案; (五)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内二次违法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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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 |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较轻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犬狂犬病发生等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犬狂犬病发 生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代为犬只进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2 |
未按规定将犬只尸体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养犬人、犬只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尸体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 性,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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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或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 重 |
12个月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或发生在动物疫情流行时、疫区的;或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安全事件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1 |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设立会计账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账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以其他方式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二次违法,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逾期未改正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2 |
对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公款,追回公物,赔偿损失,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0%至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集体财物的; (二)截留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救灾、防疫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物资的; (三)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 (四)低价变卖或无偿核销集体财产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0%至11%的罚款。 |
一般 |
二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2%至13%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4%至15%的罚款。 |
|||
3 |
对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
较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至4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二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4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