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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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14:21  来源: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监督科反映,电话:69117603,电子邮箱:nyncjxmjdc@163.com。
附: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4日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压实监管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常态长效制度机制,依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财字〔2024〕13号)(以下简称省厅《农业项目监管办法》),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24〕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 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不含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遵照省厅《农业项目监管办法》监管。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审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绩效评价,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运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河北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部、省两个平台),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级农业项目建立局内科室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
计划财务科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提出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分解下达绩效指标,组织开展资金分配以及后期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
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分管项目的日常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指标。制定市级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做好分管市级农业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监督科负责市级农业项目全程综合监管,牵头开展对重大农业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绩效指标,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督导农业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第七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监管辖区内农业项目,负责农业项目管理和组织推动项目实施,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快项目资金执行和日常监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监管辖区内农业项目,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实施管理、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和资金使用安全。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级负责对所管理的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分管农业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农业项目安排原则上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市级农业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其中,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的项目,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有关因素直接测算分配资金,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后,补录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采取定额测算分配资金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进入市级项目库后,市农业农村局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后,对已申报入库的项目匹配资金。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级农业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局党组具体要求,计划财务科根据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组织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编报政策性支出说明,提出项目立项及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
第十条实行先申报(推荐)后立项管理的市级农业项目,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再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的市级农业项目,由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因素直接测算分配资金,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采取定额测算分配资金的市级农业项目实行项目申报管理。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在收到项目立项及预算建议后,研究提出项目资金任务目标、支持方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形成项目申报文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十二条市级农业项目申报实行县级择优申报、市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应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进一步细化、充实和完善,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会同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其中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邀请财政等部门现场监督指导。
市级项目评审工作应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工程技术和财会审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评审组应根据评审工作方案,按照各项评审内容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逐项评分。业务主管科室根据各位专家的评分情况计算出最终评审组评分,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由评审组成员签字后,存档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项目库中按照项目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在项目预算资金建议额度内,提出农业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科在市财政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实际预算资金额度后,及时调整项目立项及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具体项目资金额度,按程序下达至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有关因素测算或项目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报计划财务科。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各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提交局长审定。根据局长的审定意见,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局党组会决定。计划财务科根据局党组会决定,及时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函报市财政局,配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同时,将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下达后,对需进行资金调整的项目, 由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提出初步资金调整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科。计划财务科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调整,并将市财政局调整资金文件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市级项目实施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实施方案报计划财务科汇总。计划财务科将汇总的实施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局党组会决定。计划财务科根据局党组会决定,及时将市级项目实施方案下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任务目标,支持内容、环节,补助(贴)对象、标准、方式,时间进度安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完善本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审批或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和前期申报评审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授权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主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主体、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市本级项目实施。市本级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定的各项程序,计划财务科做好指导审核。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督科、机关纪委备案,项目监督科牵头做好监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对辖区内项目工程招投标负监管主体责任,运用好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及时处理预警信息,推进工程招投标规范运行。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加强指导督促,协助做好分管县级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督导。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做到项目督导全覆盖。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按季度对项目实施、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现场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每月督导1次以上,并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对发现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推进不力、资金滞拨闲置等的项目县和承担单位,限期改正;对难以整改的,中止项目实施并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调整项目县或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年终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级农业项目实行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监督科商计划财务科,派人对业务主管科室承担的市本级项目验收进行监督;业务对口科室派人对局属单位承担的市本级项目验收进行监督。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分管项目验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自验(初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分管的项目验收办法及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级次、依据、权限、条件、程序、内容、监督管理等,并报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工作量大且持续时间长的项目及建设内容复杂、验收所需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对第三方机构验收报告进行认定,严禁完全依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对财政投入低于 50万元及补贴类的项目,组织验收的单位可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十八条组织市级农业项目验收应履行承担单位自验(初验),主管部门验收,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初验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村委会、农民、企业等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等进行自验(初验)。
项目自验(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验收管理办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组建验收组,验收组由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相关工程技术和财会审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验收专家抽取使用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验收组应运用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分类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建后项目管护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对效益不佳、未实现预期效果、验收手续资料不完备等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出具整改意见,及时推动问题整改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后组织再次验收。
第三十条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60日内形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送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备案。根据需要,项目监督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机关纪委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验收结果应用,对再次验收不合格、验收逾期、无故不接受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暂停拨款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调整项目县或承担单位,并取消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级农业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管理。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应依据立项项目目标任务科学设定绩效指标,作为绩效监控、评价的主要依据。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对象应包括全部农业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应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将分管项目的自评表、自评报告等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项目监督科,项目监督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按要求做好重点绩效评价。重点绩效评价对象主要是重要专项资金、重大农业项目或重点区域,重点绩效评价应采取绩效自评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对本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负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反馈问题认真整改;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激励约束、完善管理、反馈整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专家队伍
第三十五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级项目专家信息库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市、县项目专家信息库,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参与的,按要求从项目专家信息库抽取。未建立本级项目专家信息库的,可申请使用上级项目专家信息库。专家选聘、抽取使用、劳务报酬标准、评价应用等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权责对等、分级监管、正反向激励的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清单,全程落实农业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市农业农村局有关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计划财务科责任。
未按规定要求提出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及预算安排建议的;对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的;对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下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监督科责任。
未履行全程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作出及时处理的;未对业务主管科室承担的市本级项目验收进行监督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的;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责任或市级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未按规定对分管项目开展申报或评审的;未按规定及时提出分管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或实施方案的;未按规定对分管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的;未按规定对分管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开展绩效评价的;未按规定对分管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的;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责任:
未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问题,造成资金违规使用的;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并办理相关规定手续的;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审核提交报账资料,以及验收把关不严、验收资料作假,影响资金支付或违规支付的;未履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工作不力的;对审计、督导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力的;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含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资金支出范围列支或挪用项目资金及提供虚假资料、虚报项目套取或骗取项目资金的;未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实施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的;未履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工作不力的;对审计、督导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力的;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属人事、计划账务、项目监督、机关纪委等机构应对照问责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提供虚假资料、虚报项目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财政扶持负面清单管理;对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计划财务科、项目监督科、机关纪委及各有关业务主管科室(含局属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农业财政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农业财政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一体推进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管。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对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市级农业财政项目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