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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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0:31  来源: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1、正定县某生态养殖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4月27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北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检验报告,在正定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抽取的三份肉样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不符合规定,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调查取证。4月28日上午分别找到提供三份肉样的三个商户进行询问笔录,商户提供的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该公司入场记录和检测中心抽样记录单相符。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的相关情况,于2023年5月5日分别对出售生猪的三个养殖户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三个生猪养殖户均给生猪喂过消炎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后出售,仍检测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不符合规定。2023年5月15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向三个养殖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个养殖户分别处罚500元整。
2、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农产品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5月8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黄瓜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在5月10日之前完善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同时将案件线索交元氏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后,及时固定证据,查清了该公司的违法情况。2023年5月15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对石家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仍未改正,5月8日至5月15日销售的黄瓜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场对其处罚3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