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0日 14:38 来源: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
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6年我局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持续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粮安”“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等多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种业股份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未按规定备案案
- 案情简介:2026年1月,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无法提供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依法立案后查明,当事人作为异地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未按法律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共计28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备案的典型案例。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警示经营主体既要保证实体业务合法,也要严格落实备案登记等程序性义务。分支机构备案是开展种子溯源监管的重要抓手,查办本案倒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从源头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二、石家庄市深泽县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7日,石家庄市深泽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村一库房内有人正在分装“环嗪酮”农药产品,分装好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深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26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环嗪酮”农药产品311袋,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材料42千克及若干生产设备,罚款1275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处非法制售假农药“黑窝点”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隐蔽渠道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结合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群众举报,对低价异常农药逆向溯源,暗访摸排偏僻院落、闲置厂房等地下窝点,摸清生产时段、销售渠道,确定查处时机。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一查到底,有力震慑了黑窝点非法制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三、石家庄市赞皇县某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1日,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赞皇县某乡某村对赞皇县某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农产品樱桃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6年5月25日前对出售的农产品樱桃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规定。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5月21日至5月26日期间销售樱桃150斤未出具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赞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石家庄市行唐县王某收购生姜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31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收购生姜,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收取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6年1月6日前改正完毕。2026年1月6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当事人改正履行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收购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五、石家庄市晋州市纪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1月,晋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辖区饭店尖椒,检出农药噻虫胺超标。经溯源,不合格尖椒系当事人纪某种植、销售。经依法立案查明,当事人纪某2025年3月购进联苯・噻虫胺用于小麦防虫,剩余10克药液兑水喷施结果期尖椒,存在超范围用药、未遵守安全间隔期问题。2025年10月,当事人以7元/千克价格销售尖椒5千克,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晋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涉案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会被依法处罚。
六、石家庄市藁城区白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0日凌晨,藁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市场局、区公安局,对某乡某村西南老旧养殖区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一无定点屠宰资质的废弃奶厅非法屠宰窝点,有4名工作人员,2头牛已屠宰完正在分割。无法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证》。执法人员对涉案牛胴体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白某某借穆斯林开斋节非法私自屠宰畜禽,部分自食,其余销售。办案人员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经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核查清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藁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屠宰工具刀2把、钩9个,没收牛肉产品135公斤,罚款7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通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乱象,有效净化了畜禽屠宰市场环境,倒逼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屠滥宰行为零容忍、严查处的坚定态度,切实强化了全行业的守法自律意识,起到良好的以案释法作用。
七、石家庄市灵寿县苏某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6月9日,灵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灵寿县某镇某村苏某某经营的养鸡场存在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鸡场正常存栏肉鸡5000只,但其动物防疫养殖档案中,无任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同时执法人员在鸡场周边区域发现多处腐败病死鸡残骸。经依法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养殖肉鸡过程中产生的病死鸡随意丢弃在其养鸡场的周边区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灵寿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本案具有重要的行业警示意义。该案精准打击了畜禽养殖行业常见的防疫短板问题,警示广大养殖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立养殖防疫档案,摒弃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养殖全流程防疫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畜禽疫病传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