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2日 08:59 来源: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标准 |
1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等标准 |
2 |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企业 | 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 |
3 |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
4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 |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并按规定向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等活动。 乡村兽医应当向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5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依法取得合法证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并建立落实进厂查验、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6 | 对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7 |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标签的规定;饲料经营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擅自添加、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饲料等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饲料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记录,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8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 查看试验地点、面积、时间 |
9 | 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检查进口商品单据 |
10 |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11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 | GB/T3543-1995 |
12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检 | 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进行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检 | 种畜禽生产质量、检测标准和规范 |
1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
14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