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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调整版)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0日 10:32  来源: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调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是否联合检查 承办处室
1 对农业投入品(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肥料产品抽样检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今年无 今年暂无 现场抽样采集 种植业科、市农技中心
2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农药使用单位 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2025年1月至12月 市级1次 查看材料
现场检查
农药管理科、支队
3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执法检查 《2025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5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方案,对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汇总、分析、评估、会商和上报监测信息。
2025年1月至12月 1次 现场检查 支队
4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025年1月至12月 1次 现场检查 支队
5 对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对辖区内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实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指导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依法取得合法证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并建立落实进厂查验、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委、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今年无 今年暂无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检等 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支队
6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2025年1月至12月 随机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等 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支队
7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标签的规定;饲料经营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擅自添加、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饲料等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饲料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系列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今年无 今年暂无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质量监测等 畜禽屠宰与兽药饲料管理科、支队
8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是否按上级批件内容进行试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259号公告—3—2015、农业部2406号公告-3-2016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在生物的种植、开花、收获、销毁四个阶段 至少一次 现场检查 科技教育科、支队
9 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随机 随机(今年无) 现场检查 科技教育科
10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5.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6.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加工销售,是否改变流向用途。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随机 随机(今年无) 现场检查 科技教育科
11 对农作物种子 (含食用菌种)的监督检查 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等 对辖区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检查,生产经营检测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 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 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务。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杆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今年无 今年暂无 现场检查 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支队
12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含蚕种管理)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申请企业,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企业主体;省内从事种畜禽及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经销商等。 1.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评估。重点对保种主体的年度保种工作开展情况,种群数量、系谱档案、体尺体重等生长发育性能数据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2.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经营品种、代次是否符合种用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完整。
3.精液质量抽检。以种公猪站、种公牛站以及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对种公猪常温精液、种公牛冷冻精液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牛冷冻精液》、《种猪常温精液》、《蚕种管理办法》及畜禽品种等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4.《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今年无 随机(今年暂无) 查阅资料、现场或视频检查 种业管理科、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支队
13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包括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等 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状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今年无 今年暂无 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等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14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 、经营企业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 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2025年1月至12月 市级1次 实地检查 渔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