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4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16:05 来源: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围绕“执法为民,护航三农”的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大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为发挥执法办案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例典型案例。
一、赞皇县刘某种植并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结球甘蓝案
2024年6月7日,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总第C2168:石农检字(2024)CN013号〕,据报告所述,5月23日监督抽样送检的赞皇县某镇刘某种植的结球甘蓝检验项目吡虫啉不合格,该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规定的要求(标准值≤1,检验结果为3.45)。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赞皇县农户刘某所种地现场,并开展现场检查取证。经查,刘某确认上述检验结球甘蓝为其本人种植。据此,确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结球甘蓝。2024年6月7日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同日,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种植的结球甘蓝菜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共种植结球甘蓝1分地约66.67平方米,已销售涉案产品25千克,违法所得50元,已销售产品因不可抗力无法追回。2024年6月21日赞皇县农业农村局向涉案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某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要求使用农药,不得加大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擅自改变使用方法和剂量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二、石家庄市藁城区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月30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局在办理德州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案时,发现经检测不合格的韭菜购自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里庄村王某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为农户,共种植收获50千克韭菜,于2023年6月26日在本村蔬菜批发市场销售给德州某蔬菜批发部10千克,其余自用和赠送亲戚朋友,销售价格每千克2.4元。该批次韭菜后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道百货超市销售给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家福水饺店后,被德州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来源于自己种植销售的韭菜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所销售韭菜无法追回并已停止种植韭菜,未收到不良反馈。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人民币36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